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2020修正)
第六条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(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),是市人民 *** 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、指导、监督机构。市人民 ***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。
之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,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活动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,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,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、建筑群、镇、村寨、风景名胜,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(以下简称保护区)。
各级人民 *** 应当把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名城保护项目所需资金,由本级人民 *** 按实际需要给予安排。